一方面我们讲在法律解释的层面密不可分,另一方面具体的法律适用无需解释法律,在制度上存在抽象解释。
在受害者的个人利益受到影响时应考虑到其观点和所关心的问题,使受害者知悉其权利。道德和伦理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从根本上是统一的,或者说,伦理就是道德规范。
五、结语: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 检察官职业伦理具有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相结合的性质,既有原则性、倡导性,也有操作性、规范性,甚至许多要求还具有强制性。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6]在与警察的关系方面,该《原则》要求当检察官决定是否开始或继续起诉时,通常应审视警察调查的合法性、遵守保障人权的情况。充分尊重嫌疑人和被害人权利。摘要:职业伦理是职业道德的外化,是具体角色规范的集合。
不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对案件进行性质上的定性分析,是看待决案件的事实与指导性案例的事实在整体性质上是否涉及相同的法律问题。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时下案例指导制度已经付诸实践,这一实践是否卓有成效并能取得成功还属未知,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其价值目标做进一步的澄清,实属必要。一、对案例指导制度价值功能认识的检讨 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中国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是指为统一法律适用,由最高法院按照一定程序在全国各审级法院生效判决中选取编发的、并在今后的裁判中具有应当参照效力的案例的制度。在个案裁判中实现同案同判,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回顾起来,一方面,学界对案例制度所涉及的问题在理论和认识上已经有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另一方面,从达成共识的角度看,也还存在着许多重大的分歧,涉及指导性案例的价值目标、规范性质、作用机制、法律效力或裁判效力等问题。较之于域内外已有的判例制度和实践,笔者认为中国的法院案例指导制度具有鲜明的特色,具体表现在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功能、作用机制和裁判效力三个重要方面上,体现了一种新颖的制度定位。
最高法院的《规定》开宗明义,写明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学界已有许多人认为指导性案例具有一般意义上的造法功能。因此,在认识上一定要明确,案件事实并不是与法律适用毫无关联的纯粹的事实问题,而是与法律适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事实问题。因此,如果说普通法国家的先例意指作为法官造法的判决理由( Ratio decidendi) ,那么我们的指导性案例则是适用法律的成例,是在认定事实、解释法律和作出法律决定方面的典型事例,甚至可以延伸至判决执行领域的典型事例
如果认为制定法的普遍性必然导致其无视个案裁判中的特殊性,缺失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而陷于僵化; 如果认为制定法的稳定性必然导致其落后于时代发展,缺乏灵活应变的能力从而陷入时间上的滞后的话,那么,就等于认为作为制定法特性的普遍性和稳定性在被视为是其优点的同时,也被看做是缺点。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对法院工作来说,最为重要的就是个案裁判; 对法院工作成效的评价,关键就是作为司法产品的个案裁判的品质。
在两个事物之间做异同比较时,如果说它们同样或相同,那么尽管不是意指绝对的同一,重心却在同不在异; 而如果说它们同类或类似,则说的是同,意指实为异。从表述内容来分析,一个待决案件与一个指导性案例是不是属于同案,需要有两个分析步骤,即案件性质上的定性分析和案件情节上的定量分析。
从表述形式上看,同样案件与同类案件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给人的感觉却相去甚远。对案件进行性质上的定性分析,是看待决案件的事实与指导性案例的事实在整体性质上是否涉及相同的法律问题。
就如何保证个案裁判的品质而言,最简约的操作秘诀和技术要求就是践行同案同判。所以,法律后果不属于相同判决所要求的内容。徒法不能以自行,制定法在解释适用中对人的依赖也同样存在于将在以后裁判时发挥作用的指导性案例之中。成文法国家的判例制度,以对制定法的解释适用为指向,是制定法规范在具体个案裁判场景中的具体化,或者说是制定法延伸意义上的法律续造。尽管理论上对价值一词的理解并不相同,如有工具价值和目的价值、直接目的和间接目的、近期目的和中长期目的等分类,但在关于案例指导制度或指导性案例的价值目标或价值功能的讨论中,学界似乎并没有做条理化的区分。《规定》开宗明义,说明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功能属于统一法律适用的性质,其第2 条关于指导性案例选定条件的规定也没有提及无法的情况; 最高法院公布的第一批四个指导性案例也列明了各自的相关法条。
其实,案例指导制度与裁判者素质的高低并没有太大的逻辑关联,它所针对的是裁判者之间的差异性以及这种差异性对法律统一适用所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由于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相同的两个事物,司法裁判中也不存在案件事实绝对相同的两个案件,因此,这里的同案的确切表述应当是同类案件或类似案件,而非同样案件或相同案件。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同案同判; 裁判规则; 法官自由裁量权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议题,也是近年来法律理论和实务界热烈讨论的话题。对指导性案例的价值,不应该在克服所谓的制定法局限以及否定甚至消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意义上来认识。
普遍性和稳定性是制定法确定性的保证,也是社会生活通过制定法的调整具有可预期性的重要途径,因此,这是制定法的优长所在,也是人类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治理的基本理由。但是,如果把论述者所列举的事项加总在一起来解说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的话,在感觉到丰富多样的同时,也不免会有无所适从的茫然。
司法所追求的公正大致属于校正正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另外,不同案件事实所涉法律问题在性质类别上的相同,可以有上位和下位、大类和小类的层级区别。从检索到的相关文献资料看,学界对案例指导制度意义的认识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具体包括: ( 1) 规范已有的案例实践; ( 2) 弥补成文法、司法解释的局限; ( 3) 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4)体现司法智慧,总结推广司法经验; ( 5) 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 6) 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 7) 创新和完善司法业务指导方式; ( 8)提高审判质量; ( 9) 统一司法理念和法律适用标准; ( 10) 促进司法公正; ( 11) 提高司法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 ( 12) 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 13)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即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和公正廉洁执法) 的需要; ( 14) 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 15) 为宣传法治提供范例,为法学教学和研究提供素材。
在定性分析确定待决案件的事实与指导性案例的事实在整体性质上是否涉及相同的法律问题之后,还需要在案件情节的比较上做定量分析,看两个案件在具体情节上是否可以视为相同或同样。由于对指导性案例所要求的同案同判在不同裁判阶段的要求的差异缺乏区分,所以学界对应当参照的含义解释目前仍存在某种明显的混乱。
因此,从最为直接而显著的意义上说,案例指导制度或指导性案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就是同案同判。1. 关于克服制定法局限的问题 如前所述,指导性案例最直接的价值功能是实现同案同判,而同案同判内含的是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要求。
这样来认识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功能,也不一定是合理、恰当的。下面,笔者将就同案同判的确切含义以及与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功能相关的三个重要问题,即指导性案例与规范生成的关系、指导性案例与制定法的关系以及指导性案例与法官素质及裁量权的关系,针对学界已有的观点谈一些看法。
学界已有许多人认为指导性案例具有一般意义上的造法功能。当然,这样的定量分析所需要的权重和抉择,也少不了裁判者的自由裁量。当然,按照以上所做的辨析,也可以将类似案件和同样案件作为一组概念用来说明指导性案例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相对于同案同判这一初始价值目标和公平正义这一终极价值追求而言,学界在论及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或价值时所列举的其他作用事项,诸如司法公信、司法权威、司法资源、司法效力、司法经验、司法品质、司法能力、司法管理、司法政策、法律的确定性、成文法和司法解释的局限、法学教学及法学研究等等,皆属于与该制度的终极价值目标实现过程相关联或可能相关联的阶段性目标。
也有学者强调案件当事人诉讼争点的提示和指引作用,这是正确的。在这里,相同判决意指相同的法律处置,包括相同的法律认定以及相应的肯定或否定的法律后果; 至于法律后果在数量上是否一般无二,则不可强求。
从最高法院公布的第一批四个指导性案例来看( 参看下表) ,它们都含有裁判要点作为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都具有作为一般行为规则的形态和含义,其中所包含的规则适用条件、具体行为模式和相关法律后果等规范逻辑要素,很容易被识别。进入 张志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案例指导制度 同案同判 裁判规则 法官自由裁量权 。
这里将原条文中的审判改为审理、类似案例改为类似案件,则是出于对规范性文件讲究用语准确的考虑。这些都清晰地表明是从适用法律的典型性、示范性事例角度来定位指导性案例价值功能的立场的。